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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东校区(嵩山路校区)体育场馆管理及使用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7/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嵩山路校区体育场馆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训练和师生员工健身活动服务,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为主、兼顾社会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并结合东校区(嵩山路校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工业大学嵩山路校区内的体育场、体育馆及附属的设施、房屋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南工业大学嵩山路校区体育场馆是学校固定资产,主要职能是为我校与体育相关的教学、训练、科研、竞赛和其他集体活动提供服务,同时为全校师生员工体育锻炼提供活动场所。
第四条 在东校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体育学院负责体育场馆运行管理、维修保养、器材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体育场馆场地工的聘用由体育学院提出岗位用人要求,由学校人事处统一聘用,体育学院负责管理与考核。其他临时用工由体育学院负责聘用和管理考核。
第六条 体育场馆在保证正常教学、训练外,在规定的时间面向本校师生无偿开放。同时,为加强社会服务功能,在规定的时间可面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体育学院组织专人负责体育场馆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体育场馆管理细则。
第八条 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要加强体育场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认真落实体育场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体育场馆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在体育场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体育场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对违反场馆管理规定者,场地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使用体育场馆、器材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发现场馆安全隐患、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等问题,并及时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体育学院报告。对发现的问题体育学院应立即组织力量、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场馆应遵守体育教学、训练、课外活动和对外开放时间,按时开闭场馆。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及时通知体育学院并报东校区管委会备案。

第三章 社会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为响应和贯彻国家全民健身计划,为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提供健身场所,体育场馆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训练和课外活动前提下,要充分利用时间面向社会开放。
第十三条 凡属学校计划和上级指定的办学任务外的一切使用场馆及其附属设施的活动或项目,均实行市场化有偿服务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个人使用或租用体育场馆需要提前一周向体育学院提交使用申请。社会团体组织大型活动租用体育场馆,须经校东区管理委员会和体育学院同意后,双方签订场地使用协议,并遵循相关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带人、带团到体育场馆进行各项活动,对违反规定者。体育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依据河南工业大学有关规定、《河南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暂行管理办法》及郑州市物价收费许可,制定体育场馆收费办法、标准,由体育学院负责管理。经营和财务管理执行《河南工业大学东校区经营性资产开发及物业管理细则》和《河南工业大学东校区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东校区要坚持盘活资源、开放办学、多渠道筹集资金的管理思路,理顺关系,合理分配相关收入。
第十八条 东校区体育场馆管理相关收入执行《河南工业大学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分配如下:总收入的15%用于东校区日常管理经费;40%用于体育学院对场馆日常维护;45%用于体育学院相关管理、聘用人员的经费开支。

第五章 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体育学院应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安全、消防及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体育场馆安全、保卫、消防、卫生按照《河南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南工业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河南工业大学东校区水电气暖管理细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要经过相应安全、消防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东校区管委会、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河南工业大学 东校区 规章制度 印发 通知
河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