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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东校区房产、设施资源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4/04/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东校区房产、设施资源管理,使学校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最大限度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河南工业大学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房产、设施资源,是指河南工业大学东校区(以下简称东校区)所属的房屋及所属公共设施、教学及生活设施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东校区资源管理小组,东校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任组长,东校区管委会资产管理组、产业经营组和后勤服务组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组,其负责人担任秘书。东校区资源管理小组接受东校区管委会领导。
第四条 资源管理小组的职能:制定东校区资源管理的有关执行细则和制度;研究提出东校区房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案;审议东校区房产的调配、改造、维修等方案和建议;负责东校区各类房产产权、产籍管理和信息统计报表工作;负责东校区房产、设施资源使用各项费用的核算和收缴工作;参与东校区公房建设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东校区房产、设施资源实行两级管理。学校后勤管理处是东校区房产、设施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东校区管委会资产管理组代表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东校区房产、设施资源的具体管理。在东校区的二级单位(学院)负责本单位房产、设施资源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合理调配和使用本单位的房产资源,根据教学、科研、办公以及服务需求制定本单位具体使用方案;负责建立本单位房产管理制度,落实本单位房产资源使用和管理责任;配合东校区资产管理小组做好房产管理,按时缴纳本单位房产资源使用有关的各项费用。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 东校区房产资源主要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和产业开发等,各类用房按社会化改革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东校区各类用房调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东校区资源管理小组确定的房屋使用方案,东校区管委会资产管理组负责拟定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和后勤用房的调配方案;东校区管委会产业经营组负责拟定产业经营用房的开发调配方案。各类用房的调配方案由东校区资产管理小组提交东校区管委会审定批准。重大调整须上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八条 东校区各类新建房屋按《河南工业大学建筑物建设、改造及土地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房屋落成移交后纳入东校区房产管理。
第九条 房产使用管理单位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时,应事先写出书面申请递交东校区资产管理组,经东校区管委会批准后按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校引进社会资金建设的房产,所有权归学校,使用权按双方协议执行,协议期满时由学校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自筹资金在校内建设房产需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所有权归学校,筹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暂定为10年以内)拥有使用权,期满后使用权归学校,纳入学校房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房屋内公共设施的安装、改造,按《河南工业大学建筑物建设、改造及土地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各部门在对房屋基础设施使用的同时,应加强其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东校区房产使用管理实行“房屋使用责任人制”,“责任人”由各单位负责人指定,具体负责本单位房产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分配给各单位使用的房产,由学校东校区管委会与各使用单位签订有关用房协议,按照协议使用管理。学校东校区管委会每年对用房情况核定一次,公布核定数据,并根据学校东校区房源情况,予以适当的调整。
第十四条 房产和设施是学校固定资产,为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建立资产损耗的收益补偿机制,东校区各单位所用房产、设施资源均需核定,并按规定向学校缴纳资源使用费(房产使用费、设施使用费和能源使用费)。
(一)学校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在其使用期内,按规定缴纳“能源使用费”,并根据占用土地面积缴纳一定量的土地占用金。期满后由学校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二)凡已经与学校签订上缴利润总额并提留房屋折旧费的经营服务单位,不再缴纳“房产使用费”,只需交纳“能源使用费”和“设施使用费”。
(三)“房产使用费”按每月30元/ m2(建筑面积,以下同)缴纳,其房产指二级单位教学、科研和办公使用等房产。“能源使用费”按二级单位教学、科研和办公场所所耗水、电、气、暖据实缴纳(暖气在目前尚无计量的情况下按郑州市暖气收费标准计算)。“设施使用费”以学校对二级单位教学和科研场所提供的桌椅数量核算,按每年50元/套缴纳。
(四)学校对二级单位资源使用费的核算期原则上以半年为核算单位,对于短期培训班以办班期为核算单位。
(五)后勤保障及服务性用房,按所承担的服务任务和建筑物功能设计情况核定用房面积,其中公共服务及设备用房暂免“房产使用费”。教工公寓(周转房)、专家公寓、员工宿舍、学生宿舍实行收费管理,按学校教工公寓和宿舍收费标准执行。
(六)经营性房产资源:东校区经营性房产资源统一归口资产与产业管理处管理。按学校房产资源情况和校园师生生活需要,规划设置产业和经营性用房,使用单位与学校是有偿使用关系,其用房须和学校资产与产业管理处签订有偿用房协议。
(七)违规使用占用学校房产资源的,一经发现,由东校区房产管理小组提出处罚建议,涉及校内单位的,由财务处负责从其单位经费中扣缴;涉及职工个人的,从其校内津贴中扣缴。
(八)除教工公寓(周转房)、专家公寓、员工宿舍外,在其他校内公用房内,除经东校区管委会审批的必要值班人员外,不得用作住宿及生活用房。学生宿舍只安排学校统一招生的学生住宿,用于其它用途,必须由学校东校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非经营性用房用于经营的,自此办法执行之日起,原则上房产使用管理权应划转东校区管委会产业经营组管理,按规定向学校缴纳经营收入。
第十六条 房产使用管理中应杜绝以下现象的产生和存在:
(一)公共用房无故闲置;
(二)陈旧设备或报废仪器长期占用房屋;
(三)离职、离岗、离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私自占用或私下交接房产;
(四)未经学校房产主管部门同意私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房产从事经营活动,否则,除将经营所得上缴学校财务外,按占用面积处以每月300元/ m2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用房,否则,责令其在限定时间迁出,对拒不执行者,按校纪法规论处,并从占房之月起按占用面积处以每月300元/ m2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用房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公共用房调换、出租,或当作资产投资、抵押或改变房屋用途,否则,学校将收回房屋,没收所得,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房屋使用责任人”的责任,对责任单位处以每月300元/m2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房产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造公共用房,否则,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建筑设施或结构损坏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工业大学东校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