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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东校区水电气暖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07/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东校区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电气暖的正常供应和安全合理使用,强化水电气暖管理,杜绝浪费,根据河南省供水、供电、供(燃)气、供暖管理有关规定和《河南工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结合东校区水电气暖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河南工业大学东校区水电气暖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东校区的水电气暖管理和节能工作在东校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东校区管委会资产管理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组)代表学校后勤处行使管理职责,负责东校区水电气暖使用的审批,保障水电气暖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监察水电气暖的安全使用,对违章行为按本《细则》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按照《河南工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要求,东校区水电气暖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东校区管委会、水电气暖委托管理单位、水电气暖使用单位”三级水电气暖管理体系;划分“公共水电(含学生宿舍水电)、独立核算单位水电、后勤保障水电(含锅炉、浴池等)、职工生活水电、产业经营水电、工程施工水电、临时占用场地水电”七种水电使用类型;划分“公共气暖(含学生宿舍暖气)、后勤保障气暖(含锅炉、浴池等)、独立核算单位气暖、职工生活气暖、产业经营气暖”五种气暖使用类型。

第三章 能源供应


第四条 后勤集团公司动力供应中心保障东校区水电气暖的正常供应,除水电气暖设施紧急抢修外因工作需要停水、停电、停气、停暖,动力供应中心必须提前一天报东校区管委会,并通知相关用户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第五条 后勤集团公司动力供应中心须严格遵守学校水电气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水电气暖设施的完好和水电气暖线路的畅通,保证东校区水电气暖的正常供应。

第四章 设施维修


第六条 后勤集团公司动力供应中心负责东校区水电气暖设施的维护、维修,原则上“小修不过夜、中修不超过五天”。对用户报修应分轻重缓急进行维修,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推诿和搪塞。
第七条 用户报修时要通报维修时间和维修地点,在维修时用户要留人等候。对于用户报修,维修单位若无故不及时维修,用户可向东校区管委会办公室举报,经核实将通报后勤集团公司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维修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郑州市政对东校区校供水电气暖分界点以下至变配电室设备、二次转供水设备、暖气入户前端及一、二级水电气表之间和公共水电气暖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学校支付;其他水电气暖使用类型设施维修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第五章 能源管理


第九条 东校区的供水电气暖设施由水电气暖委托管理单位(后勤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移动、拆装、变更走向或改变功能。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改变水电气暖线路走向或增加5千瓦以上用电设备等均需报经资产管理组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能在教学楼、实验室、办公室、值班室、车间、工作间等场所使用电炉等与工作无关电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炉等用电设备者必须向资产管理组申报,经审查批准发给《使用卡》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为确保节约能源,东校区所有用水、用电单位和场所逐步执行装表计量。对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用水、用电要核定数量,逐步做到按核定数量批准后实行计划内用水、用电免费,超计划外用水、用电全额收费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楼、办公楼、车间、工作间、公共走廊等场所要做到人走关水、关电,使用燃气的场所要做到人走切断燃气,如不按时关水、关电、断气浪费能源或造成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电费收费标准以郑州市供电局向东校区收取电费的各类电价为依据,并根据用电性质的不同拟定收费标准;水费收费标准以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向东校区收取的水价为依据,根据用水性质的不同拟定收费标准;燃气收费以郑州市燃气总公司向东校区收取的气价为依据,拟定收费标准;暖气收费以郑州市热力公司收费标准为依据,拟定收费标准。水电气暖收费标准报东校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东校区水电费用的收取由东校区管委会后勤服务组(以下简称后勤服务组)负责。“公共水电、后勤保障水电(含锅炉、浴池等)、职工生活水电”水电收费按原渠道执行,报东校区管委会备案;“独立核算单位水电”水电收费,由后勤服务组每半年抄表(尚未独立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占用场地面积测算)核算,报学校财务处核拨;“产业经营水电”水电收费,由后勤服务组每月抄表,报产业经营管理部门收取;“工程施工水电”水电收费,施工方开工前到后勤服务组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由后勤服务组装表计量、按月收费、完工结算;“临时占用场地水电”水电收费,场地使用方使用前到后勤服务组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由后勤服务组装表计量、按月收费、完工结算。
第十五条 东校区气暖费用的收取由后勤服务组负责。“公共气暖(含学生宿舍暖气)、职工生活气暖、后勤保障气暖(含锅炉、浴池等)”气暖费收取按原渠道执行,报东校区管委会备案;“独立核算单位气暖”气暖费收取,由后勤服务组每半年抄表(尚未独立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占用场地面积测算)核算,报学校财务处核拨;“产业经营气暖”气暖费收取,由后勤服务组每月抄表核算燃气用量、按采暖期核算暖气价格,报产业经营管理部门按月(期)收取。
第十六条 东校区水电气暖缴费用户必须按规定时间缴费,逾期不缴者每日按应缴水电气暖费增收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仍未缴费的将停止水电气暖供应。
第十七条 东校区内产业经营单位、独立核算单位除交纳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规定单价标准的水电费外另加收5%的管理费和公摊费,已签订上缴协议的单位除外。
第十八条 承担教学及行政服务同时又兼有有偿服务性质的单位用水电气暖,水电气暖费按其场地面积核算收费。学生宿舍按现行模式核算,新建和改造学生宿舍每室安装电表一只,每人每月核定免电费额度,超计划用电费用由该室人员均摊。
第十九条 承担东校区工程的施工单位用水、用电,从竣工验验收日起10天后断水、断电并结清水电费拆除线表退还保证金。对到东校区承建工程的公司、维修建筑队所承建的工程和维修项目,相关管理部门须事先通知并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好水电使用手续交纳增容费、接口费、材料费、人工费和保证金方可进场。电增容费5千瓦以下交费300元,5千瓦-10千瓦以内交费600元,10千瓦-50千瓦以内交费1200元,50千瓦以上交费2400元;水增容费管径25毫米以下交费200元,管径25毫米-40毫米以内交费500元,管径50毫米以上交费1000元。
第二十条 东校区原则上不为校区外单位供水、供电、供暖,禁止为校区外单位供气。确属需要的,必须报资产管理组批准并签订供水、供电、供暖协议,在装表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供水、供电、供暖。水电暖费每月按规定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用户的计量器和附件由用户自行保管不得丢失和损坏,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组。如因用户不负责任而造成计量器及其附件损坏或丢失的应由用户赔偿并补交每月水电费的平均数。
第二十二条 用户若认为计量器走字失准时应及时向东校区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由后勤服务组负责将该计量器送交法定的计量单位校验,费用由用户负担。如计量单位确认计量器失准因此而多收的水电气费以及校验费由后勤服务组负责退回。接到用户校表申请后,因处理不及时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由后勤服务组负责退回多收的水电气费并按有关规定处罚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东校区水电气暖用户必须在水、电、气、暖登记卡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收费用户必须装表计费,严禁估计用量包水、包电、包气。
第二十五条 东校区各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必须事先通知资产管理组并由承租方办理用水电气暖手续、装表和交纳保证金后方可使用。对不办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按违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房屋使用部门要对所属空房加强管理,严禁他人在空房内使用水电并经常检查水电设施的完好性,发现水电跑、冒、滴、漏等情况应及时报修。对不检查、不报修造成水电流失将追究房屋使用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组在调房时要事先准确地建立水电气暖计费卡档案,用户在水电气暖计费卡上签字认可后方可发放房屋钥匙。对不办理手续直接进入房屋的用户按违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户安装计量器和更换计量器时必须向资产管理组申请经核实验证,做好登记并在领料单上签字后方可发表安装。
第二十九条 水电用户设施发生故障要及时报修,对不报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损失程度处以罚款和赔偿。如因维修部门处理不及时而造成损失的将处罚维修部门。
第三十条 水电气暖监查员在执行水电监查时要佩戴监查证,用户应主动配合服从检查,如无监查证,用户可以拒绝检查,对无理取闹干扰检查工作的将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将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而受到处罚的部门和个人,东校区管委会办公室有权通知财务处从受罚部门经费中或个人工资中扣除所罚金额。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临时占用场地单位等违反本《细则》,视情节轻重从水电保证金中扣除2000-20000元。如果认为处罚不当可以向上级主管校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 水电工程


第三十二条 东校区内新建或维修等工程需要用水、用电者必须报东校区管委会批准。施工过程后勤服务组派人监督,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须结清水电费。
第三十三条 水电安装工程竣工后资产管理组应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交东校区管委会办公室一份竣工图纸存档。凡未经东校区管委会批准不得擅自引入水源和电源。
第三十四条 未经资产管理组验收签字的竣工工程,校财务处不得为其办理付款手续,其水电设施一律不予维修。

第七章 管理规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九条者将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并令其将设施复原,在未处理之前停止供水、供电。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乱拉乱接线路和管路、未经批准擅自引入水源、电源或安装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水、电器设备,将责令拆除并处以500-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窃水、窃电、窃气、窃暖行为必须严厉处罚。窃水、窃电、窃气、窃暖行为经查属实的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并补交水电气暖费,同时处应交水电气暖费15倍的罚款。窃水、窃电、窃气、窃暖时间无法查明的以180日计算。对拒付罚款者将从保证金中扣除并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向其它单位或个人转供水电气暖,一经发现将处以2000-5000元罚款,追缴所欠费用并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水电气暖使用单位因使用不当或野蛮施工而造成水电气暖设施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要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若因使用不当而造成后果者,将追究使用者责任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者除没收电器外另处以500元罚款并将该单位通报学校;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者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者处以100-500元罚款;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者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追缴所欠费用并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户未经许可安装和更换计量器,对单位或当事人处5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东校区各单位未经许可对外出租房屋和不办理用水用电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按违章处理,除罚款1500-3000元外,追缴所欠费用并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违反本《细则》而被停止供应水电气暖的单位或个人,如需要继续供应的,必须重新申请,经东校区管委会批准并交纳材料及人工费后方可恢复水电供应。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东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